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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70000821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1. 执法程序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01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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