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4000082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 执法程序
2.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01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止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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