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3000082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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