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3000082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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