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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30000819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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