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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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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9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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