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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