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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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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8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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