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8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平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平米以上50000平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平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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