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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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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平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平米以上50000平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平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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