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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6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洽。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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