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2000081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