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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1000081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1. 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

  上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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