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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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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10000816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完成后,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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