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10000815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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