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1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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