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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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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4-06405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4-08-0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征补公告字〔2024〕14号 所属主题: 重大建设项目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市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图纸编号2023—638)。该宗地位于芒山镇刘厂村,土地面积0.4822公顷,全部为耕地,涉及芒山镇刘厂村

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图纸编号2023—638)。该宗地用于实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及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

乡镇

总计

农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社保补偿标准

征地

补偿

安置费

青苗

补偿费

社保

补偿费

耕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小计

旱地

小计

农村

道路

小计

沟渠

芒山

0.4822

0.4822

0.4822





79.5

1.29

65.19

38.3349

0.6220

31.4346

合计

0.4822

0.4822

0.4822





79.5

1.29

65.19

38.3349

0.6220

31.4346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芒山镇刘厂村及其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要求,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日—9月2日;

联系人:李树生;联系电话:0370—5756619。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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