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0570090000539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5-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义务教育

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永城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教体字〔2019〕79号

  永城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永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局属中小学、驻永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市教体局将《永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永教体字〔2013〕285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4月19日

  永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永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城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中心校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督促所辖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定期核查完善,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注册建籍

  第四条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公办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市直小学、初中新生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体局基础教育股统一组织进行,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应持户口本、房产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各学校不得招收辖区外学生,否则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无身份证号学生注册学籍,必须上报提交(1)监护人身份证明,(2)监护人、学校校长共同签字的无身份证号在校就读证明,经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表(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 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和派出所出据的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通过学籍系统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转学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的原则,学校不得接受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1、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市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3、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

  (二)转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先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交亲笔签字的书面转学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同意,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出具学生《学籍卡片》并签章。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学生《学籍卡片》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学籍管理其他各部门网上核办,办理电子学籍转移,不再使用原各方签章的纸质《转学申请表》。

  (三)转学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转入或转出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两周)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核和网上核办。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完成整个电子学籍转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市教体局将进行通报,并通过系统进行强制干预。

  (四)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方便。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纸质档案可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六)市教体局不接受学生家长个人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药费清单)或相关情况证明,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中心校初审证明材料同意办理,并在休学申请表上签章后,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报市教体局,确认核办后予以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市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以及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九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退学  辍学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四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通过由学校及时派人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和市教体局报告,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及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上报、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期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及局属学校应把辖区内中小学生的辍学情况每学期末向局基础教育股书面报告一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毕业

  第十六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修完国家规定的课程、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统一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市教体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少先队员”奖、“优秀共青团员”奖或其它单项奖等。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外还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应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再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处分意见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中心校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专职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中心校和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每学期初须报送市教体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心校或市直学校应组织学校每学期定期核查维护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生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七条  中心校和市直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八条  中心校和市直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教体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二、 擅自接收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未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的;

  三、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按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