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40000545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义务教育 |
永城市责任督学日常督导事项
永城市责任督学日常督导事项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加强对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九、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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