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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6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服务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申请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2、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文件或施工图纸

  3、申请流程:申请,审批,实施

  4、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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