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50000629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城市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守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3XDLC69
地址:永城市龙岗镇徐楼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物料大棚西侧边界无围挡,物料大棚上部有破损,上料输送带密闭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伍点陆万元。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联系人: 张新合 联系电话:135******3878
2021年5月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