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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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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080000629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天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天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桂杰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90812964R

  地址:永城市芒山路南段(汽车城)西侧

  一、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7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之规定 ,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叁拾壹点柒陆万元。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联系人:张新合        

  联系电话:1352380387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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