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070000628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0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华兴建材厂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城市华兴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帮兴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L58753761C
地址:永城市薛湖镇刘家庙村刘花园组
一、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4日上午,群众反应位于永城市侯岭乡草庙村后李庙组一干涸的土坑内堆放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接举报件后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倾倒固体废物的土坑长约30米、宽约15米、深约3米,堆放有约300方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结果为你厂擅自倾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贰拾伍万元。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联系人: 张新合
联系电话:135******3878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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