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060000628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0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卧龙乡顺发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卧龙乡顺发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电义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40NL4N
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楼村张火庙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1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场区南侧有黄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东西长约为10米,南北长约为15米,平均高度约5米,约800吨左右,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质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1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两项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1〕1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肆点零肆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开户行: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00000008422003488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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