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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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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060000628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传绪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AU0J4X

  地址:永城市苗桥镇月店村月东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3日下午,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发现你公司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两项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开户行: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00000008422003488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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