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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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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050000627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传绪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AU0J4X

  地址:永城市苗桥镇月店村月东组

  一、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3日下午,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发现你公司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联系人:  张新合        

  联系电话:135******3878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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