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47030000062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卧龙乡顺发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城市卧龙乡顺发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电义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40NL4N
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楼村张火庙组
一、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1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场区南侧有黄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东西长约为10米,南北长约为15米,平均高度约5米,约800吨左右,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质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肆点零肆万元。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4月24日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联系人: 张新合
联系电话:135******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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