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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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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100000622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裕祥三宝饲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裕祥三宝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林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3XA2NM9Q   

  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茴村镇苗庄村苗庄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8日省厅暗访组现场检查永城市裕祥三宝饲料有限公司,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院内一台1蒸吨的蒸汽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锅炉内燃料为燃煤,没有任何治污设施,现场有堆放的煤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4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4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十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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