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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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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9000062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495WN2R

  地址:永城市新桥乡泰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4日省暗访组对你公司暗访检查时发现你厂厂院内存在地面积尘严重,出入车辆喷淋设施未开启,进料机口无环保收集设施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4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4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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