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9000062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河南华祥林源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华祥林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0MA3X5WY9W
地址:永城市侯岭乡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9日省暗访组对你公司暗访检查时发现油漆桶在车间内乱堆乱放;危废间未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4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4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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