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9000062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东环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东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化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3XB8U508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外环路与车集路交叉口西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2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增汽油加油机2台、加油枪4把、油气回收装置2套、50m3地埋式双层柴油罐1个、自动洗车机1套、站房建筑面积扩建了400平方米、棚罩面积扩建750平方米。新建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属于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而且现场检查时新建项目已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3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3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情节与后果,经永城市环境保护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贰万壹仟零捌拾壹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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