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9000062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大富豪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大富豪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新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481MA40LGX616
地址:永城市陈集镇朱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9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陪同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3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3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经永城市环境保护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单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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