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9000062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东城区百美饰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东城区百美饰品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481MA43NKL356
地址:永城市茴村镇吕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9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陪同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产品烘干工段连接处有8个上油设备缝隙未能密闭,车间多出未密闭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29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2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好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措施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单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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