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9000062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河南永尊家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永尊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彪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9LXM9T
地址:永城市演集镇刘楼村闫庄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8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生产车间东侧有一堆黄沙露天堆放没有覆盖。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2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19〕02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壹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单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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