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3000062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三车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三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传绪
社会统一代码:91411481MA3XAUOJ4X
地址:永城市苗桥镇月店村月东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永城市宏隆建材有限公司(三车间),坐落于永城市苗桥镇月店村月东组。2020年3月6日永城市扬尘办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未采取喷淋湿法业,造成扬尘污染。2020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情况属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12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1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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