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3000062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商丘达胜建材有限公司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商丘达胜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子权
身份证号:91411400MA9FB1T394
地址:商丘市示范区宇航东路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东北角
一、违法事实行为
2020年10月17日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在永城市十八里孙园村露天贮存煤矸石,未采取密闭、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永 罚责改〔 2020〕第 0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之规定。因此,认定你单位拒不改正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2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永罚责改〔2020〕0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0〕036号),决定罚款贰万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责令改正决定书》(永罚责改〔2020〕03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永罚责改〔2020〕037号、《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0〕036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0年 10 月19日起至2020年 10月22 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罚款贰万元,计4日,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30日
联 系 人:张新合
通信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6600 联系电话:135******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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