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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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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3000062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商丘达胜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达胜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子权

  身份证号:91411400MA9FB1T394     

  地址:商丘市示范区宇航东路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东北角

  一、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7日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永城市十八里孙园村露天贮存煤矸石,未采取密闭、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3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3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较重。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情节与后果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露天存放的煤矸石;

  2.罚款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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