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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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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04000062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刘成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刘成义:

  身份证号码:41232*******312

  地址:永城市新桥乡新桥村新桥一组01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9日10时19分,永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永城市105卡口现场检测豫N63120(系本人车辆)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在2020年6月9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检,但该车辆至今未按要求自行选择二类以上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对车辆进行尾气治理,并且继续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限期改正通知书YC[2020]第(0139)号、再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尾)罚先告字〔2020〕038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仟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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