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040000620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张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磊:
身份证号码:41232*******717
地址:永城市侯岭镇柒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8日,永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永城市现场检测豫N77365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维修治理告知单,该车至今未按“15个工作日内,到省内有资质的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复检通过后环保部门对车辆解锁”的要求,进行维修和复检解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限期治理告知单、检测报告、黑名单信息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尾)罚先告字〔2020〕022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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