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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970280000619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行政检查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检查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 监管方式 备注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3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4 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5 对放射性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6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7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永城市生态环境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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