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87024000061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中远石油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中远石油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二春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ERGA8Q
地址:永城市龙岗乡贺庄村张路口G311国道北侧
一、违法行为
2021年6月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抽查,结果发现你单位密闭性检测项目不合格,液阻不符合检测条件,3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2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两项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1〕2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陆点伍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 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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