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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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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870200000618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中固加油站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中固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景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3012409X8

  地址:永城市茴村镇吕店村

  一、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交叉互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下列问题:1.无环保制度标识牌;2.未能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呼吸常闭阀未关闭)涉嫌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交办文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陆点伍万元。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地    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联系人:张新合  联系电话:135******3878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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