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180000618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亚泰鑫星新型墙体材料厂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永城市亚泰鑫星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萍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9642356XK
地址:永城市黄口乡顿桥村张彭庄组
2021年4月21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场区西侧有煤矸石露天堆放,占地面积东西长约为13米,南北长约为3米,平均高度约1.5米,约80吨左右,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质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 年 5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21〕16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点贰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1 年 5 月6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 指定时间缴纳罚款 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 叁点贰伍万元 。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新合
联系电话: 135******3878
地 址: 永城市欧亚路中段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476600
2021年11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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