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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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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270300000617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永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1〕37号

  永城市永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57134270C

  地址: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院内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永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5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露天存放白石灰(长约10米×宽6米,占地约70平方米,约估30吨),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3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两项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用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2、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内,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N(万元)M(万元)AnB1B2B3B4

  取值110141111

  X=1+(10-1)×[1/5+(1+1+1+1)/(5×4)]×50%

  =2.8万元

  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行政罚款贰点捌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账号:9080188081888888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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