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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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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270300000617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创美箱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1〕36号

 

  永城市创美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302119275

  地址:永城市卧龙镇创美大道00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0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3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两项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严重,裁量等级为5。

  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N(万元)M(万元)AnB1B2B3B4

  取值0.52541115

  X=5000+(20000-5000)×[5/5+(1+1+1+5)/(5×4)]×50%

  =1.55万元

  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账号:9080188081888888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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