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270300000616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2-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关于永城市德信汽车配件销售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1〕35号
永城市德信汽车配件销售部:
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9H01M793
地址:永城市演集镇郭楼村村委会北1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1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工人正在进行机动车喷漆作业,安装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治污设施中未放置活性炭、过滤棉,未设置15米高排筒,涉嫌治污设施不正常使用。此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3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两项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正常使用,裁量等级2。
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N(万元)M(万元)AnB1B2B3
取值0.2223311
X=2000+(20000-2000)×[2/5+(3+1+1)/(5×3)]×50%=8600元
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捌仟陆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账号:1005******6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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