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2030670300000616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芒山镇万通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2〕3号
永城市芒山镇万通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进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64H6U14
地址:永城市芒山镇种庄村高芒路路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2〕第3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2〕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上述两项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子:★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 裁量等级为1。
其余裁量因素: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时间:1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万元) M(万元) A n B1 B2 B3 B4
取值 0.5 2 1 4 1 1 1 2
X=5000+(20000-5000)×[1/5+(1+1+1+2)/(5×4)]×50%=8375元
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财政专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账 号:9991560055800014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到期不缴纳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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