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09000061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鼎盛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4 号
永城市房集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55163634N
地址: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房友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配套建设的废气在线监 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环境监控 中心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应当依法安 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并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产 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1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1, 处罚金额(X): 560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个 数 (n): 6 ,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 (Bi): [1,1,1,1,1,1] , 处 罚 金 额 (X) : 56000 , 代 入 公 式: 20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 3 / 5 ) ²+ ( 1²+1²1²+1²+1²+1² ) /5²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 最终裁量金额: 56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四)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该厂配套建设的废气 在线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环 境监控中心的监控设备联网。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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