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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17011000061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2 号

  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42563304

  地址:茴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2 年 12 月 8 日,

  在厂区西侧及污泥压滤车间北侧处分别增加了 1 个排污口,

  设置了 2 个污水排污口,用于排放车间冲洗产生的废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

  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私设排污口的录像、照片;进入违规设置排

  污口的管道、沟渠录像、照片;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

  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

  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2022〕2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

  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理由及相关证据。

  【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这部分删掉,有的话执法员填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去

  向,内容:Ⅴ类水体,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

  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

  拆除时间,内容:不足 5 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

  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56000,

  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1 + 3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

  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厂区西侧及污泥压滤车间北侧处分别增加

  了 1 个排污口,设置了 2 个污水排污口,用于排放车间冲洗

  产生的废水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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