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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17011000061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河南中录电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1 号

  河南中录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ACNW85

  地址: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炼车间除尘器有

  三个下灰口密闭不到位,有明显除尘灰外溢,除尘管道有两

  处破损,有明显烟气外排,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

  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

  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

  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2022〕2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

  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理由及相关证据。

  【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这部分删掉,有的话执法员填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

  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

  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

  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1],处罚金额(X):99200,

  代入公式:992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1 + 1 + 1 + 3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99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熔炼车间除尘器有三个下灰口密

  闭不到位,有明显除尘灰外溢,除尘管道有两处破损,有明

  显烟气外排,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

  物的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玖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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